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2,400元(計算式:1,552平方公尺×2,400/平方公尺=1,862,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