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四號聲請人 譚金輝
陳月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市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二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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