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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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八號聲請人 謝淑鈴 原名 謝月鐘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賜川 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二、一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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