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聲請人 謝淑鈴 原名 謝月鐘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賜川 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四、二七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四、二七七五號訴訟事件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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