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3月至6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之情形,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發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該函文於114年6月10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賴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45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5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4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0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9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0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9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4504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44+號

編號1至4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8日

112年6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0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93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93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3日

114年2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執字第9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7900號

編號1至4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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