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