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陸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起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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