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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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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