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190號再抗告人謝諒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再抗告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再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再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九○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再抗告人前所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再抗告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