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林賢源 上列被告林賢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9號),經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