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68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終止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