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677號債權人川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如其已更名,請一
3、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另查債務人已解
4、承上,如債務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5、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按聲請狀請求金額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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