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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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3、建物所座落土地,即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55-16、55-56、57-7、57-32、55-58、57-8、57-33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並陳明上開土地是否亦設有抵押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