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河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榮河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害人 楊雄斌 報警時,對於後背包一個(內有書本4本、往來臺灣通行證1張、入出境許可證1張、藍芽耳機1個以及黑色雨傘1支),明確表示最後一次看到包包是晚上約23時30分許,在高雄所乘坐的汽車後備箱,之後因為包包放在另一臺車上,所以回到家時要確認證件才發現不見等語(見警卷第5頁),是本件告訴人所有之後背包一個(內有書本4本、往來臺灣通行證1張、入出境許可證1張、藍芽耳機1個以及黑色雨傘1支),均係被害人偶然喪失其持有而遺失,應屬遺失物無疑。是核被告陳榮河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拾獲被害人遺失之後背包一個(內有書本4本、往來臺灣通行證1張、入出境許可證1張、藍芽耳機1個以及黑色雨傘1支)後,竟未交付警方處理,反將該等物品侵占入己,所為非是。惟念及其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非重,並兼衡其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遺失物即後背包一個(內有書本4本、藍芽耳機1個以及黑色雨傘1支),均已歸還被害人楊雄斌,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見警卷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侵占之被害人之往來臺灣通行證1張、入出境許可證1張,並未扣案,且據被告於警詢時表示已遭其撕毀丟棄在家中的垃圾桶內等語(見警卷第3頁),然被告對之已失其支配及處分權能,即便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法達到杜絕犯罪誘因、預防犯罪之效果,且被害人發現遺失後既已報案,勢必向相關單位申領核發新證卡,原遺失之證卡即失去效用,故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之必要,此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871號被告陳榮河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榮河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凌晨零時47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拾獲楊雄斌所遺失之後背包一個(內有書本4本、往來臺灣通行證1張、入出境許可證1張、藍芽耳機1個以及黑色雨傘1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之取走據為己有,並撕毀臺灣通行證及入出境許可證各1張(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經楊雄斌報案後,警方循線查獲,並起出上開遺失物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榮河之自白。
(二)被害人楊雄斌之指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顯杰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