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春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4月2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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