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江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俊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蔡俊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