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宏觀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存證信函寄發發票正本對相對人
為請求清償之意思表示,惟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址所寄之存
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就上開意思表示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合約書、相對人公司登記表及存證信函(含退
回之信封)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寄送之郵局存證信函
及退回之信封,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云云,然查
,該退回之信封上之記載乃係「招領逾期」等語,核與上開
公示送達應符合之「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不
合,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要
件未合,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