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640號聲請人 田雅德 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