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盛君 (原名 徐盛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於109年1月至5月間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薪,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或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6月至109年5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