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美花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李美花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調字第468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裁定自108年6月27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惟查,聲請人先於109年4月6日具狀陳報原任職之公司休業而離職,自108年11月起任職小人國企業有限公司,每月實領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2,000至24,000元;嗣近期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影響收入,平均收入(已加計年度獎金與紅利攤提數額)約24,750元,於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入不敷出,無餘額可提出更生方案,故聲請清算等語(見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卷第147至148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院司法事務官已合法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提出更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則揆諸前開說明,為避免聲請人濫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藉機拖延清償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之規定,本件即得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
1項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6月17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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