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秩字第九十號
  移送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
八月八日南市警五刑社字第五十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五十
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路四段四五三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為警當場查獲。
二、本院調查結果: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
  十二條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
 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甲○○否認有何與人姦宿之犯行,辯
稱伊衣衫不整係於2FA1當著客人面前脫掉衣服再跑2
FA3浴室洗澡等語。另證人即當日與被移送人在房間內
被查獲之客人 趙恒隆 則證稱:被移送人身體沒有接觸其正
面,用手幫其打手槍,...並已射精,射精完直接去沖
洗等語,均無法看出雙方已達姦宿之程度,無法為被移送
人姦宿之不利認定。證人即姿丹妮舒身美容美體店負責人
王盟堯 則否認有經營色情按摩,證稱:「小姐與客人在房
內情形我就不知道了」。此外,並無其他相佐之證據,顯
難依卷內事證認定被移送人前開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右開移送處罰之行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