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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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丙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誌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