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貞 、 楊惠綸 、 楊裕成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6,769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43,200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4+329,557元+21412元=1,036,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