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被告 蔡錦亮
徐博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民國101年度易字第846號),經原告對被告蔡錦亮、徐博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梁晉嘉法官張新楣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