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3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26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購屋卡申請書、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繳款通知
書逾期未繳款月報表、電腦交易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