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7日下午4時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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