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丁○○、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
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
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零捌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計算式:兩造共有土地面積
3797.62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1,100元x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1/2=2,088,691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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