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欣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37號、104年度執字第9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欣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鍾欣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4、6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3、5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3、5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4、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21日│103年07月21日│103年0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03號│字第1803號│字第16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0號│103年度訴字第1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0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0號│103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104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09日│103年11月19日│103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48號│字第512號│字第51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4日│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24日│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104年度聲字第880號裁│第9231號│第92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