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賴肇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
(一)緣債務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8日及103年7月31日邀其餘債務人蔡連水、林美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附表編號一:額度壹億壹仟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7月18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止,自撥款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156期,每一個月ㄧ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轉催收款項日(104年1月18日)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395%)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0.865%)後除以0.946再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3.389%【(1.395%+0.865%)÷0.946+1%】。
2.附表編號二:額度肆佰萬元,(其中7.5成移送中小企
業信保基金保證),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3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利率按轉催收款項日(104年3月31日)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395%)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1.5%)再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3.895%(
1.395%+1.5%+1%)。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之本息僅攤還至104年1月18日、附表二之利息僅攤還至104年3月31日,迄今尚欠本金67,461,4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又蔡連水、林美貞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