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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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盧姿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巫沐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