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74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
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靖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如附表序號1),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37,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丙○○前就讀靖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如附表序號
2、3),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104,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6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4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六)依約債務人丙○○、甲○○○○○○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10,243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丙○○、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84,184元整及附表序號2、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7年度促字第337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吳泓毅 即吳│自民國09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0243│中村, 吳旻 │7月01日起││一│││元│晏││││├──┼───┼─────┼──────┼──────┼───────┤│2│新臺幣│乙○○○,│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32184│丙○○│6月01日起││七│││元│││││├──┼───┼─────┼──────┼──────┼───────┤│3│新臺幣│乙○○○,│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52000│丙○○│6月01日起││七│││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泓毅即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43│中村,吳旻│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184│丙○○│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000│丙○○│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