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六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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