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傷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列時間犯傷害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