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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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吉祥因告訴人 蘇秋美 及 王致傑 多次向其胞姐爭執投資虧損事宜,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0年8月9日凌晨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門口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臺語稱「幹妳娘、臭雞巴、搬出來給人家幹」等不堪入耳之穢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蘇秋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吉祥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蘇秋美達成和解,告訴人蘇秋美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陳吉祥恐嚇告訴人王致傑部分,由本案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