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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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6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5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判決書4份、上開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