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890號債權人 楊政衞 債務人 柯麗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麗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發票人因而受有利益之證明,及所受利益為87,000元之依據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