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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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進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56、6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