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 楊小雪 被告 王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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