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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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伯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508號、第6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簾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案被告張伯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1年9月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且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