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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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管宥杰 (原名 管人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90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及合計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管宥杰(原名管人杰)於109年6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2.1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1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1年期滿後由債務人負擔利息,若債務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債務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1年第12個月止,但第1年第7個月至第12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債務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14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3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10年4月5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
償,現尚欠債權人46,905元,及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㈢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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