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 林明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1,57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