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 潘芳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原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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