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貞伶 (原名 陳寅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千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緣債務人陳貞伶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19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7年6月24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68578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