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賢敏 相對人即原告 郭群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三頁第十行關於「2.依原告向潮州地政事務申請…」記載,應更正為「2.依被告向潮州地政事務所申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