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93號聲請人 崔介忱 (即崔 聶秀文 之繼承人)
崔烱華 (即 崔聶秀文 之繼承人) 崔烈華 (即崔聶秀文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崔婉華 (即崔聶秀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93號│├─────────────────────────┤│發行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股票種類│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普通股│078-ND-0000000-0│1│1,000│├──┼─────┼─────────┼──┼───┤│0002│普通股│082-ND-0000000-0│1│1,000│├──┼─────┼─────────┼──┼───┤│0003│普通股│082-ND-0000000-0│1│1,000│├──┼─────┼─────────┼──┼───┤│0004│普通股│082-ND-0000000-0│1│1,000│├──┼─────┼─────────┼──┼───┤│0005│普通股│084-ND-0000000-0│1│1,000│├──┼─────┼─────────┼──┼───┤│0006│普通股│085-ND-0000000-0│1│1,000│├──┼─────┼─────────┼──┼───┤│0007│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8│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9│普通股│082-NX-0000000-0│1│17│├──┼─────┼─────────┼──┼───┤│0010│普通股│086-NX-000000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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