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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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1號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宣 就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擴張聲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91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3,344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683,176元外,其餘20,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