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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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秉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秉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邱秉祐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經本院通知限期表示意見,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可查,本院乃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