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值班台桌面之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基於毀損之故意,以頭撞毀柳林派出所值班台桌面之玻璃一面應予補正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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