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32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向債務人乙○○請求發支付命令之部分,依按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本件係爭支票票號:BW0000000、BW0000000、BW0000000、BW0000000等四紙支票之發票人為新世紀代銷有限公司,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乙○○以個人名義負擔支票票款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