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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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0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婉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5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5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婉庭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再將虛擬轉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錢包」更正為「再將虛擬幣轉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錢包」;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顏婉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移列至第22條,並修正虛擬資產相關用語,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變更,非屬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故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部分,同如上所述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號為第23條第3項,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始自白犯行,故無論修正前後,被告本案均無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對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雖在大學就讀中,惟依其學歷及年齡,仍屬有通常智識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本案附件所示3個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且未與各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未賠償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無任何犯罪前科之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行所造成各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為本案犯行未獲得報酬等語,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為本件犯行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即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545號
被 告 顏婉庭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婉庭知悉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三個以上帳號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藤」之人聯絡,約定由顏婉庭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周藤」使用,協助金流進出以利購買虛擬幣賺取酬勞,顏婉庭遂於113年3月15日前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號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申辦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銀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共3個銀行帳號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號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 李昀 等12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顏婉庭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提款後,即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換成虛擬幣,再將虛擬轉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錢包地址,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昀、 練翠萍 、 游淇富 、 張佑筠 、 張庭華 、 陳冠斌 、 林宗漢 、 施得恩 、 吳季瑾 告訴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顏婉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提供名下3本帳戶並提款兌換虛擬幣,辯稱:應徵工作。
2
告訴人李昀、練翠萍、游淇富、張佑筠、張庭華、陳冠斌、林宗漢、施得恩、吳季瑾及被害人 郭韋辰 、 戴守屏 、 沈毓薰 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有遭詐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之事實
3
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提供對話紀錄匯款資料、截圖
證明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匯遭詐贓款金流,並由被告提領後,換成虛擬幣,再將虛擬轉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錢包地址之事實。
二、按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參照)。是以被告犯嫌應堪認定,所為辯解應不足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為應徵工作而將前揭帳戶之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揆諸前開立法理由說明,應難認符合一般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由。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應堪認定。
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然此一修正僅將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移列置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2條,未涉及罪刑之增減,無關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
五、具體求刑:請酌以被告雖坦承提供3本帳戶並協助洗錢,然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向被害人等詐取66萬2945元,造成害人等財產損失甚大,亦對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經濟、日常生活受到極大衝擊,且被告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分文,加以被告於本件洗錢犯行中,係擔任將詐騙款項隱匿之工作,復衡以此等詐欺洗錢、犯罪對我國社會、司法資源均已肇致相當負面之影響,請予對被告宣告有期徒刑8月之刑。
六、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上述罪名均屬故意犯,行為人如無犯罪之故意,即不能成立該罪。經查,被告因應徵工作遭詐騙帳號資料之情,有其提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資料1份在卷可查另,而觀諸上開對話紀錄內容,足認被告所辯因應徵工作而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等語尚堪採信,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是被告欠缺詐欺故意及犯意聯絡,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雅文
附表
編號
165案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匯入第一層帳戶/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帳號
相關頁碼
1
0000000000
李昀
113年
03月14日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3/03/16
1316
網路轉帳5萬元
顏婉庭
高雄銀行
000-000000000000
1.筆錄29-30
2.匯款單40
3.對話紀錄34-41
4.報案紀錄42-43
113/03/16
1317
網路轉帳3萬8000元
2
0000000000
練翠萍
113年
03月14日
假求職
113/03/16
1633
網路轉帳10萬元
顏婉庭
高雄銀行
000-000000000000
1.筆錄45-46
2.匯款單50
3.對話紀錄50-51
4.報案紀錄52-53
3
0000000000
游淇富
113年
03月16日
假投資
113/03/16
1655
網路轉帳5萬元
顏婉庭
高雄銀行
000-000000000000
1.筆錄55-56
2.匯款單(無)
3.對話紀錄59-60
4.報案紀錄61-62
113/03/16
1709
網路轉帳1萬9930元
4
0000000000
張佑筠
113年
03月14日
中獎通知
113/03/15
1849
網路轉帳1萬元
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64
2.匯款單70
3.對話紀錄67-70
4.報案紀錄71-72
5
0000000000
郭韋辰
113年
03月13日
假投資
113/03/16
0020
ATM轉帳2萬元
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74
2.匯款單(無)
3.對話紀錄(無)
4.報案紀錄79
6
0000000000
戴守屏
113年
03月15日
假投資
113/03/16
1851
網路轉帳5萬0015元
嫌疑人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82-83
2.匯款單88
3.對話紀錄87-89
4.報案紀錄90-91
7
0000000000
張庭華
113年
03月05日
假投資
113/03/18
1624
網路轉帳5萬元
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94-96
2.匯款單103
3.對話紀錄000-000
0.報案紀錄118-119
113/03/18
1626
網路轉帳1萬元
顏婉庭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8
0000000000
沈毓薰
113年
03月08日
假投資
113/03/15
1931
網路轉帳4萬8000元
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000-000
0.匯款單(無)
3.對話紀錄(無)
4.報案紀錄126-127
9
0000000000
陳冠斌
113年
03月11日
假投資
113/03/15
1859
網路轉帳5000元
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000-000
0.匯款單140
3.對話紀錄140
4.報案紀錄142-143
113/03/16
2014
網路轉帳2萬5000元
113/03/16
1255
網路轉帳1萬8000元
顏婉庭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0
0000000000
林宗漢
113年
03月15日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3/03/15
1830
網路轉帳4萬1000元
顏婉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筆錄000-000
0.匯款單150
3.對話紀錄150
4.報案紀錄151-152
11
0000000000
施得恩
113年
03月13日
假投資
113/03/16
1150
網路轉帳8萬8000元
顏婉庭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筆錄000-000
0.匯款單000-000
0.對話紀錄000-000
0.報案紀錄162-163
12
0000000000
吳季瑾
113年
03月05日
假投資
113/03/15
2048
網路轉帳4萬元
嫌疑人顏婉庭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筆錄000-000
0.匯款單180
3.對話紀錄000-000
0.報案紀錄185